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指南 2017(1)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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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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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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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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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市
城乡建设规划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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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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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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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编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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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030000017XK00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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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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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,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,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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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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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三十六条、《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第三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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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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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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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科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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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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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件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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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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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量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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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许可数量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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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定
办 理
时 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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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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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 诺
办 理
时 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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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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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和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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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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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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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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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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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 行政中心3号楼一楼市政务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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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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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一至星期五:
08:30-12:00, 13:30-17:00
14:00-17:30(7-8月) (法定节假日除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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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进度查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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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询电话: 0917-3260255;查询网址:http://ghj.baoji.gov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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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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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要素不全,不按要求提供材料;2、申报资料未按规定填写;3、发起人资质不符合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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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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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:1)针对申请事项进行咨询;2)查询许可事项进展情况。
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1)资质符合要求;2)申请要素齐全,资料规范整齐; 3)依照法定程序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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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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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17-3260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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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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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17-32602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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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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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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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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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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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份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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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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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件份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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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件特殊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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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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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写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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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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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及建设单位主管上级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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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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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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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4 210×297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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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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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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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自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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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面申请含项目基本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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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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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建设单位(委托代理人)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及有效联系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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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,
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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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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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4 210×297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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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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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件资料为身份证复印件,需与原件核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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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代理人自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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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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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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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发改委立项、备案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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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,
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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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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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4 210×297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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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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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盖申请单位公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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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自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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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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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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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土地使用证(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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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,
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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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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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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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盖申请单位公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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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自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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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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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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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(仅限于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项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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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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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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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4 210×297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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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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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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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自备
|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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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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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需提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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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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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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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4 210×297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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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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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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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自备
|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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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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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划专家咨询会意见(重点地段或重大项目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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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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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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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4 210×297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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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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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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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自备
|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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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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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500——1/1000的地形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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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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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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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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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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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自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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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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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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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预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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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约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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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需预约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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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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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程图见附件1,办事程序见附件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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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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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,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,应当申请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。主要包括以下项目:
1、重大市政建设项目(如铁路、机场、高速公路、垃圾处理厂、污水处理厂、河道、水渠等)。
2、特殊项目(如电视塔、监狱、军用设施等)。
3、文物古迹周围、历史街区建设项目。
4、重要景观地段建设项目。
5、对居民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。
6、有放火、防爆、环保、防空、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。
7、其它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或规划未明确的项目。
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。但必须申请规划设计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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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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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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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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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果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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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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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审或年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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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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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审次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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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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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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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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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场领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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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人或送达窗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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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市政务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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